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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一章 總 則

 
 
 
第 一 條
 
 
 
本會定名為台灣傷口照護學會(Taiwan Society for Wound Care 英文簡稱TSWC)。( 以下簡稱本會 )
 
 
 
第 二 條
 
 
 
本會成立之宗旨為:結合國內外參與傷口照護有關醫療之醫師、護理師、營養師、復健治療師、糖尿病衛教師、社工師、研究員及其他相關人員為服務患者,妥善運用醫療資源,促進傷口照護研究領域發展,以提昇我國傷口照護之效能,使病人獲得良好及完整的照護。
 
 
 
第 三 條
 
 
 
本會會址設於主管機關所在地,會址於設置及變更時應報請主管機關核備。
 
 
 
第 四 條
 
 
 
本會之主管機關為內政部,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章程所訂宗旨及任務,主要為衛生福利部,本會之目的事業應受各該事業主管機關之指導、監督。
 

第二章 任 務

 
 
 
第五 條
 
 
 
本會之任務為︰
( 一 ) 整合傷口治療及傷口照護有關人員及資源,以期發揮醫療效能。
( 二 ) 促進傷口醫療專業化之研究及發展。
( 三 ) 制定國內外傷口照護有關資訊準則以供各學術團體及會員參考。
( 四 ) 定期舉辦學術演講及討論會。
( 五 ) 促進國際學術交流及活動。
( 六 ) 定期印發會誌及有關書刊。
 
 
 

第三章 會 員

 
 
 
第六 條
 
 
 
本會會員分下列四種:
( 一 ) 基本會員、 ( 二 ) 贊助會員、 ( 三 ) 名 譽會員、 ( 四 )非中華民國醫事專業會員或團體,

其入會資格為︰
( 一 ) 基本會員︰凡具有中華民國公民,參與傷口照護之醫師、護理師、 營養師、社工師、糖尿病衛教師、復健治療師及其他相 關人員,經本會理事會通過申請得為本會會員。
( 二 ) 贊助會員︰凡對本會有實際贊助之個人或團體,得經本會理事會通 過為本會贊助會員。(除無表決、選舉、被選舉及罷免權外,其他之權利義務與基本會員相同,惟免繳常年會費。)
( 三 ) 名譽會員︰凡對傷口照護學界或本會有特殊貢獻之個人或團體,經本會理事會通過,得敦聘為本會名譽會員。(除無表決、選舉、被選舉及罷免權外,其他之權利義務與基本會員相同,惟免繳常年會費。)
( 四 ) 非中華民國醫事專業會員:凡贊同本會宗旨,年滿二十歲,不具有中華民國認可之醫事專業人員等資格者,得填具入會申請書,經理事會通過,並繳納入會費後,成為非中華民國醫事專業會員。除無有表決權、選舉權、被選舉權與罷免權外,其他之權利義務與基本會員相同。
 
 
 
第 七 條
 
 
 
會員凡有違犯醫學道德、法令、本會會章,不遵守會員大會決議時或不能 履行本會會員義務三年者,經理事會決議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,列為不活動會員,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,得經會員大會決議予以除名。
 
 
 
第 八 條
 
 
 
本會會員享有下列之權利︰
( 一 ) 表決權、選舉權、被選舉權、罷免權。
( 二 ) 參加本會會員大會及其他集會之權利。
( 三 ) 參與本會所舉辦各種事業或活動之權利。
( 四 ) 本會各種書刊訂閱優待之權利。

贊助會員、名譽會員及不活動會員無第一款之權利。
 
 
 
第 九 條
 
 
 
本會會員應履行下列之義務︰
( 一 ) 遵守本會章程及執行本會決議案。
( 二 ) 擔任本會所指派之任務。
( 三 ) 繳納會費。
 
 
 

第四章 組織及會議

 
 
 
第十 條
 
 
 
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。會員(會員代表)人數超過三百人以上時得分區比例選出會員代表,再召開會員代表大會,行使會員大會職權。會員代表任期兩年,其名額及選舉辦法由理事會擬訂,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。
 
 
 
第十一條
 
 
 
本會設理事十一人,監事三人。
由會員(會員代表)選舉之,分別成立理事會、監事會。選舉理事、監事時,依計票情形得同時選出候補理事三人,候補監事一人,遇理事、監事出缺時分別依序遞補之。
理事、監事得採用通訊選舉。但不得連續辦理,通訊選舉辦法由理事會通過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。
 
 
 
第十二條
 
 
 
理事會設置常務理事三人,由理事互選之,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一人為理事長。理事長對內綜理督導會務,對外代表本會,並擔任會員大會、理事會主席。理事長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,應指定常務理事一人代理之,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,由常務理事互推一人代理之。監事會設置常務監事一人,由監事互選之。
 
 
 
第十三條
 
 
 
理事長因故缺席時得由理事會指定常務理事中一人代理。
 
 
 
第十四條
 
 
 
本會理監事任期均為二年,理事長連選得連任一次。
 
 
 
第十五條
 
 
 
本會理監事均為義務職。本會得由理事會聘請名譽理事長一人,名譽理事、顧問各若干人,其聘期與理事、監事之任期同,均為義務職。
 
 
 
第十六條
 
 
 
理事會之職權如下︰
( 一 ) 審定會員之資格。
( 二 ) 選舉或罷免理事長。
( 三 ) 議決理事或理事長之辭職。
( 四 ) 聘免工作人員。
( 五 ) 擬定年度工作計畫、報告及預算、決算。
( 六 ) 其他應執行事項。
 
 
 
第十七條
 
 
 
監事會之職權如下︰
( 一 ) 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。
( 二 ) 審核年度決算。
( 三 ) 選舉或罷免常務監事。
( 四 ) 議決監事或常務監事之辭職。
( 五 ) 其他應監察事項。
 
 
 
第十八條
 
 
 
本會理監事如有下列情事之一者,應即解任:
( 一 ) 喪失會員資格者。
( 二 ) 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。
( 三 ) 被罷免或撤免者。
( 四 ) 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。
 
 
 
第十九條
 
 
 
本會置秘書長一人,承理事長之命處理本會事務,其他工作人員若干人,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後聘免之,並報主管機關備查,但秘書長之解聘應先報主管機關核備。前項工作人員不得由理事及監事擔任。工作人員權責及分層負責事項由理事會另定之。本會聘(僱)用人員薪給或工作津貼標準,由理事會核定並編入年度預算。
 
 
 
第二十條
 
 
 
本會每年召開會員大會一次,由理事長召集並於十五日前通知之,必要時得經理事會決議,或會員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,或監事會之請求召開臨時會議。
 
 
 
第二十一條
 
 
 
本會理監事會每四個月舉行會議一次,並於七日前通知之,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或理監事聯席會議,會議之決議,各以理事、監事過半數之出席,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。理監事會議得以視訊會議為之,其理事或監事以視訊參與會議者,視為親自出席。但如涉及選舉或罷免事宜,不得採行視訊會議。
 
 
 
第二十二條
 
 
 
本會得視實際需要設置各種委員會、小組或其他內部作業組織,其組織簡則由理事會擬訂,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,變更時亦同。
 
 
 
第二十三條
 
 
 
會員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,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代理。每一會員以代理一人為限。
 
 
 
第二十四條
 
 
 
會員大會之決議,以活動會員過半數之出席,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,但下列事項之決議以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。
( 一 ) 章程之訂定與變更。
( 二 ) 會員之除名。
( 三 ) 理事、監事之罷免。
( 四 ) 財產之處分。
( 五 ) 團體之解散。
( 六 ) 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。
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,章程之變更以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或全
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書面之同意行之。本會之解散,得隨時以全體會員
三分之二以上之可決議解散之。
 
 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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